金融界消息,近日,格尔木富利隆烟酒超市被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根据公告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格尔木富利隆烟酒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格尔木富利隆烟酒超市构成了违规行为。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对在当事人格尔木富利隆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牛尾汤面2桶、娃哈哈蜜桃乌龙味饮料1瓶、纯水乐苏打气泡水5瓶、美汁源汁汁桃桃饮料1瓶、美汁源白葡萄葵花饮料1瓶,依法予以没收;二、对当事人格尔木富利隆烟酒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美汁源饮料”的违法所得4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对当事人格尔木富利隆烟酒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