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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宏兴烟酒商行被罚款 4500 元

信息来源:aojoo.com   时间: 2024-12-27  浏览次数:270

  金融界消息,近日,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宏兴烟酒商行因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自述于 2024 年 5 月 1 日以 110 元/盒的单价从朋友处购入“茅台内供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产品 12 盒,购入总价 1320 元;上述 12 盒涉案产品中,在 2024 年 5 月 10 日以 160 元/盒的价格售出 8 盒,2 盒由当事人送给亲戚,剩余 2 盒被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扣押。上述“茅台内供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已无库存,销售总金额为 1280 元,违法所得 400 元,货值 1820 元。当事人在购入“茅台内供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和生产厂家证明等资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使用在国际分类第 33 类商品上的“MOUTA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分别为第 3159143 号和第 3333018 号,注册人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宏兴烟酒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了商标侵权违规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MOUTA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内供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内供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2 盒、手提袋 1 个(印有“茅台内供酒”内容);三、罚款 4500 元。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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