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亲友请求帮忙转卖、存放来源不明的物品,不经深思熟虑就同意,很可能会成为犯罪“工具人”!4月13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烟草公司运货集装箱失窃案告破,三名被告人因知货物来源不明仍然出卖、窝藏、收购,而终审获刑。
在去年4月的一天晚上,有多个犯罪前科的刘江(化名)打完牌,在棋牌室门口遇到一个陌生人。来人自称从高速路口“扒下来”一批黄鹤楼香烟,藏在了一处废弃厂房,问刘江能否帮忙出手。刘江答应了,凌晨开车前往废弃厂房,看到了装有230条黄鹤楼“1916如意”香烟与110条“硬蓝”黄鹤楼香烟的4个箱子,便将4箱烟送到小舅子任海(化名)家存放。刘江次日来取时,因箱中的香烟被任海看见,就送给他半条香烟,告诉他“不要在外面抽”。因知姐夫平时不务正业,任海猜到香烟来路不明,但碍于亲戚关系就没多管。
刘江查到这批香烟价格不菲,便联系朋友冯立(化名,另案处理)寻找出售渠道。冯立找到开烟酒店的申华(化名),称自己有一批没有上市的香烟便宜出手。申华虽知烟草是国家专卖的特种商品,刘江的这批香烟没编码水印,但仍以低于市场进价的价格收购了189条香烟,共价值79000元。通过这种方式,刘江共销售了价值95300元的227条香烟,从中获利55000元。
不久,铁路公安调查烟草公司运货集装箱失窃案,刘江、冯立等人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江明知香烟系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代为销售,被告人任海明知香烟系犯罪所得仍窝藏,被告人申华明知香烟系犯罪所得仍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三人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江获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申华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任海获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刘江提起上诉后,北京四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后法官提示,无论是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采购货品,还是有朋友请求你个人帮忙,对于来源不明的物品一定要加强警惕,牢记“事出反常必有妖”“占小便宜吃大亏”,远离不法分子。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因贪图一时之利或碍于亲友情谊,而让你的热心肠变成了“替罪羊”,以致招来牢狱之灾,悔之不及。